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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9:22: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按照相关要求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时间:2022-07-22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作者:见习记者 黄高原 编辑:龚立仁 王莹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着力解决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推动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相关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意见》提出,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可参照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文本。按照“一处一策”原则,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没有明确使用人的国有文物建筑可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获得该文物建筑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生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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